4月22日晨,在重庆奉节县,8岁的男童小博(化名)被同村的三条恶犬咬死在上学路上。
25日,记者从小博家属处获悉,伤人恶犬已被处理,养狗主人已被警方控制。当地政府已组织小博家属和养狗主人一方协调赔偿事宜。小博家属按城镇标准索赔92万元,对方只愿意赔40多万元。截至25日上午,双方尚未协商一致。
上学路上被恶犬扑咬身亡
家属:三条狗均未拴绳
事情发生在奉节县夔门街道长岭社区一条乡村道路上。据小博姨妈介绍,小博今年8岁,父母在山东东营打工,只有他和爷爷留守在家。小博在奉节县报国路小学读二年级。学校距小博居处约4公里。小博上学坐公交,公交站离家仅数百米。
4月22日晨6点多,像往常一样,爷爷送小博去上学。行至中途,爷爷突然想起,自己忘带公交卡,让小博先走着,自己回家拿卡。
“爷爷刚走,那三条狗就窜出来了,就扑上来咬孩子。”小博姨妈说,等到有村民看到赶过来,三条狗已将孩子咬得面目全非,全身多处缺失,“耳朵、下巴都不见了。”小博经抢救无效死亡。
听说小博出事了,小博父母从山东赶回老家。小博姨妈透露,养狗主人是名中年男子,大约三十七岁,做熟食生意,养有三条狗,平时都没有拴绳,前不久刚把村里的一条狗咬死。“都和他说过,让他把狗拴上,他都不听。”
25日,奉节县公安局一工作人员称,确有此事。
小博姨妈告诉记者,当地警方判定对方全责。当地政府已组织小博家属和狗主人一方协调赔偿事宜。小博父母要求对方按照城镇标准进行赔偿,索赔92万元。
对方只愿意赔40多万元,双方尚未协商一致。
律师:民法典有明确规定
应按城镇标准赔偿
据小博姨妈透露,小博在县城读书已两年以上,且有暂住证。小博父母常年在山东东营城市打工,也办有暂住证。
就此事,记者咨询了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邱洪奇。就责任划分问题,邱洪奇援引今年施行的《民法典》解释说,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此外就赔偿金问题,邱洪奇表示,人身损害赔偿金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
“小博已在县城上学两年,且暂住证在县城,其生活费用均来自在城市打工的父母,所以对方应按照城镇标准进行赔偿。”邱洪奇解释说。
“一家人已经到了崩溃的边缘。”小博姨妈告诉记者,家属也希望通过媒体呼吁文明养犬,避免类似的悲惨事故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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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事儿不用怕,我家狗不咬人”
别再用生命验证这句话的真伪!
来源:央视网
(编辑 金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