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8日,嘉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公告,拟对下列市场主体予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上述65户市场主体因涉嫌存在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行为,或者主要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等情形,且在注册登记时留存的联系电话和地址均已无法取得联系。构成长期未履行法定义务,挤占了社会资源、增加了行政成本,导致企业数据失真的事实。上述市场主体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等规定,我局拟对上述65户市场主体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局现予以公告送达。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上述市场主体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来源:嘉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辑 金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