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2日,文化和旅游部发布《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意见稿对网络表演经济机构的证照资质、宣传要求,以及机构的服务对象都作出了明确规定。机构需要获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得以虚假消费、带头打赏等方式诱导用户消费;同时,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表演经纪服务。
首先,意见稿明确了网络表演经纪活动包括:网络表演内容的组织、制作、营销等经营活动;网络表演者的签约、推广、代理等经纪活动。意见稿第四条规定,从事网络表演经纪活动,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第五条规定,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当核验平台内网络表演经纪机构资质,不得允许未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过期的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在其平台内开展网络表演经纪活动。
从意见稿发布的起草说明交代的背景来看,此次意见稿中提到的网络表演更多是指向了直播领域。文旅部在说明中表示,随着管理的深入和精细化,在调研中发现,网络表演经纪机构作为链接直播内容生产者和传播渠道的中间桥梁,对直播内容有较大影响力,却处于管理的空白地带。
为加强网络表演行业内容源头管理,需要进一步明确平台、主播、经纪机构三方关系,形成平台管经纪机构、经纪机构管主播的层层责任传导机制,以确保网络表演行业健康发展。
值得一提的是,未成年人的相关保护依然是监管部门的关注重点。意见稿第七条强调,网络表演经纪机构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表演经纪服务;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表演经纪服务的,应当对其身份信息进行认证,并经其监护人书面同意。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在网络表演经纪活动中不得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不得侵犯未成年人权益。
此前,中国演出行业协会网络表演(直播)分会发起的“关爱成长 呵护未来 网络表演(直播)行业保护未成年人行动倡议”中也明确提到,不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服务。为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服务,征得其监护人书面同意”,不断升级优化“青少年模式”。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时,应当对其身份信息进行认证,并征得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同意。
另外,针对直播领域中常出现纠纷的打赏,此次意见稿第十二条指出,网络表演经纪机构不得以虚假消费、带头打赏等方式诱导用户消费,不得以打赏排名、虚假宣传等方式炒作网络表演者收入。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应当加强对签约网络表演者的约束,要求其不得以特殊对待、语言刺激、承诺返利等方式诱导用户消费。
来源:文化和旅游部、南方都市报、湖北日报
(见习编辑 余梦婷 编辑 金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