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检6类食品120批次,合格样品119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期组织抽检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糕点、食用农产品、蔬菜制品、水果制品、调味品共6类食品120批次,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119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个别项目不合格,其产品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具体情况如下

➤总体情况:

食用农产品60批次,不合格1批次;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15批次、糕点20批次、蔬菜制品5批、水果制品5批、调味品15批次均未检出不合格批次。

➤不合格产品情况如下:

刘丽芳(个体工商户)销售的生姜(购进日期:2021-09-02),1.噻虫胺检测值为1.22mg/kg,标准规定为≤0.2mg/kg;2.噻虫嗪检测值为1.10mg/kg,标准规定为≤0.3mg/kg。

湖北琪谱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承检本次检验项目

一、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

(一)抽检依据

抽检依据是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和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等标准及产品明示标准和指标的要求。

(二)检验项目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抽检项目包括酸价(以脂肪计)、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黄曲霉毒素B1、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

二、糕点

(一)抽检依据

抽检依据是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和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等标准及产品明示标准和指标的要求。

(二)检验项目

糕点抽检项目包括酸价(以脂肪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大肠菌群、过氧化值(以脂肪计)、菌落总数、霉菌。

三、食用农产品

(一)抽检依据

抽检依据是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和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等标准及产品明示标准和指标的要求。

(二)检验项目

蔬菜抽检项目包括6-苄基腺嘌呤 、4-氯苯氧乙酸钠、铅(以Pb计)、镉(以 Cd 计)、阿维菌素、啶虫脒、氟虫腈、克百威、甲拌磷、氧乐果、水胺硫磷、毒死蜱、百菌清、辛硫磷、哒螨灵、腐霉利、多菌灵、灭蝇胺、吡虫啉、灭蝇胺、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甲氰菊酯、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氯唑磷、噻虫胺、噻虫嗪、溴氰菊酯、涕灭威。

水果类抽检项目包括毒死蜱、啶虫脒、克百威、甲拌磷、敌敌畏、氧乐果、三唑醇、吡虫啉、敌敌畏、水胺硫磷、联苯菊酯、乙螨唑、氯吡脲、噻虫胺、噻虫嗪、氟虫腈、腈苯唑、苯醚甲环唑、吡唑醚菌酯、甲拌磷、丙溴磷、杀虫脒、杀扑磷、己唑醇、嘧霉胺、烯酰吗啉、辛硫磷、戊唑醇、多菌灵、嘧菌酯。

四、蔬菜制品

(一)抽检依据

抽检依据是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等标准及产品明示标准和指标的要求。

(二)检验项目

食用菌制品抽检项目包括水分、总砷(以As计)、镉(以Cd计)、铅(以Pb计)、总汞(以Hg计)。

五、水果制品

(一)抽检依据

抽检依据是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和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等标准及产品明示标准和指标的要求。

(二)检验项目

水果干制品抽检项目包括铅(以Pb计)、唑螨酯、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啶虫脒、哒螨灵、肟菌酯、噁唑菌酮。

六、调味品

(一)抽检依据

抽检依据是Q/HXY 0001S-2020《调味料》、Q/WHXH 0006S-2018《辣椒制品》、Q/QWZH 0002S-2019《香辛调味料》、Q/XHSBW 0002S-2018《香辛料调味品及其制品系列》、Q/JSWM 0001S-2020《香辛料调味品系列》、GB/T 30391-2013《花椒》、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五批) (整顿办函〔 2011 〕1号)和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食品整治办〔2008〕3号)、等标准及产品明示标准和指标的要求。

(二)检验项目

香辛料类抽检项目包括铅(以Pb计)、苏丹红I、苏丹红II、苏丹红IV、罗丹明B、苏丹红III。

食品抽检合格情况表

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表

来源: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辑 雷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