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倪贵武辞去职务请求的决定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倪贵武辞去职务请求的决定

(2021年10月28日咸宁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倪贵武的辞职请求和《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咸宁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21年10月28日决定:接受倪贵武辞去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的请求。辞去院长职务报市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编辑 余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