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罗堂庆辞去职务请求的决定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罗堂庆辞去职务请求的决定

(2021年10月28日咸宁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罗堂庆的辞职请求和《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咸宁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21年10月28日决定:接受罗堂庆辞去咸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辞去检察长职务报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并报市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编辑 余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