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李文锋为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院长的决定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李文锋为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院长的决定

(2021年10月28日咸宁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咸宁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

李文锋为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院长。

编辑 余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