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毕奎明为咸宁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的决定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毕奎明为咸宁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的决定

(2021年10月28日咸宁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

毕奎明为咸宁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

分别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检察院备案。

编辑 余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