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有价 损害担责 | 咸宁市成功办理两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

云上咸宁报道(通讯员 程杨李)11月5日,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召开两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磋商会议,就2018年3月12日嘉鱼县某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2018年9月16日通山县某公司偷排未经处理的生产废水案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市检察院、市水利和湖泊局、赔偿义务人代表及律师、鉴定评估专家参加了磋商会。

磋商会上,市生态环境局介绍了案件的案由、损害事实、鉴定评估报告、赔偿的依据、赔偿责任及履行方式等情况。按照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磋商原则,参加各方进行了积极的磋商发言。企业代表表示虽然是三年前的案件,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不大,但损害行为属实,企业有深刻的认识,对责任认定没有异议,愿意承担相应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通过磋商,受赔偿权利人指定的市生态环境局和赔偿义务人就生态损害事实、赔偿责任及履行方式达成了一致,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

据介绍,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进我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我市制定出台《咸宁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指定了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职能部门,积极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落实落地。这两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磋商成功,对我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工作起到了示范和促进作用。市生态环境局将进一步总结办理经验,加大宣传力度,强化工作措施,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落到实处,让“环境有价,损害担责”观念成为社会共识,在全市努力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保护氛围。

(编辑 余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