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上咸宁报道(记者 刘丽松 通讯员 上官征)“高价‘救命药’进了医保,医院却买不到,患者只能在药房“自费购买”。为破解医保谈判药品“进院难”,11月19日,咸宁市医疗保障局、咸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下发通知,明确将定点药店纳入医保谈判药品的供应保障范围,与定点医疗机构一起形成“双通道”,并实行统一支付,更好满足广大参保人员合理用药需求。
据悉,我市确定首批111种谈判药品纳入“双通道”管理,并根据情况变化实行动态调整。
11月20日起,咸宁市参保人员在城区三家“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按规定购买“双通道”药品,可与定点医疗机构实行相同的医保支付政策,参保人员仅支付个人负担的费用。
111种“三定药品”
纳入我市“双通道”管理
目前,协议期内的国家谈判药品共221种,全部纳入医保乙类。哪些药品纳入“双通道”管理范围,原则上由各市州医保部门综合考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医保基金承受能力和患者用药需求等因素来确定。
我市结合“双通道”前期探索情况,并征求部分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专家意见,首批确定将已经实行“三定管理”(即针对医保特殊药品建立的定点医疗机构、责任医师、定点药店管理机制)的87种特殊药品、群众诉求集中的21种药品和疫情防控所需的3种药品全部纳入“双通道”管理,其中抗癌救命药达到69种,都是谈判药品中临床价值高、患者急需、替代性不高的品种及创新药品。
纳入“双通道”的药品,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双通道”药店执行统一的支付标准和价格政策,满足参保人用药需求。
我市将根据国家医保药品目录中谈判药品的调整情况和省“双通道”政策的变化,对纳入“双通道”管理的谈判药品进行调入、调出的动态调整。
我市三家药店暂定为
首批“双通道”定点药店
在公布首批纳入“双通道”管理的药品名单后,我市同步公布了首批“双通道”定点医药机构名单。
“双通道”定点医疗机构为:有意愿、有资质、有能力的二级及以上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据悉,为了保持政策的延续性,方便参保患者就医购药,市直首批三家“双通道”定点药店为:湖北高济明联医药商场连锁有限公司中心医院店(咸宁市咸安区浮山办事处旗鼓村一组中心医院对面)、咸宁德信大药房有限公司(咸宁市咸安区金桂路228号中心医院三号住院楼旁)和国药控股咸宁有限公司温泉药房(咸宁市温泉淦河大道30号)。
我市已按照“宽进严管、有进有出、动态调整”的原则制定了“双通道”定点医药机构的遴选标准和程序,要求各县(市、区)“双通道”定点药店不得少于1家。明确各县(市、区)必须配备责任医师,并实现责任医师的区域互认。简化用药审核备案程序,明确限定患者提交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必须完成备案流程,备案后可从自申请之日起享受当年“双通道”管理药品购药报销待遇。
我市参保患者可在全市范围内选择一家设有“双通道”药品适用专业学科的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并选定治疗的责任医师;同时可在参保地选择一家“双通道”定点药店购药,享受统一的支付政策。
“双通道”管理药品实行待遇申请备案制。鼓励“双通道”定点医疗机构探索选择定点药店开展处方流转、送药上门等服务。
参保患者申请需提供的材料:咸宁市医疗保险“双通道”管理药品使用申请表(可从市医保局官方网站下载)、身份证复印件、社会保障卡复印件、证明疾病及病情程度必需的相关医疗文书。
我市明确医疗机构是“双通道”药品供应的主体,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优先采购、使用“双通道”药品,做到“应配尽配”。
取消谈判药品
个人先行自付
此次“双通道”同步纳入医保支付在我市落地,我市参保人还享受了一项红利,谈判药品取消个人先行自付,直接按医保乙类管理享受医保待遇,医疗费用负担将进一步减轻。
参保患者住院时,在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双通道”管理药品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现行住院医保政策予以报销。参保患者住院期间在门诊或“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按照当次住院报销政策纳入住院报销范围,不另行收取住院起付线。
参保患者在门诊使用或在“双通道”定点药店按规定购买“双通道”管理药品所发生的费用,不计起付线,直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其中职工医保支付比例在职75%、退休80%,城乡居民医保支付比例60%。“双通道”药品不单独设定年度支付限额,一并计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累计计算,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合规费用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
患者用药行为
实现全过程监管
“双通道”机制的建立,将原来药品院内管理的一部分职能转移至院外,管理环节明显增多,对基金安全风险管控提出了新的挑战。
据咸宁市医疗保障局相关工作人员介绍,我市医保部门将完善细化医保用药审核规则,落实“定机构、定医师、可追溯”等要求,引入智能监控,实现患者用药行为全过程监管,严厉打击“双通道”领域套、骗取医保资金的行为。并加强“双通道”用药费用和基金支出常规分析和监测,及时调整完善监管政策措施,确保基金安全。
(编辑 余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