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湖北省就相关领域修订立法。11月26日,湖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湖北省动物防疫条例(修订)》,于明年3月1日起施行,就规范养犬等动物防疫领域作出规定。
条例规范养犬行为,明确规定:携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束犬链牵引,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进入电梯等密闭空间或者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为犬只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防止犬只伤人、传播疫病。
条例规定,禁止遗弃饲养的犬、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做好弃养、流浪、无主、没收的犬和猫的收容、防疫、无害化处理等工作。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特殊犬只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管理。遗弃饲养的犬只的,由养犬登记机关收容犬只,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条例还规定,饲养犬只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到狂犬病免疫点,为犬只实施狂犬病免疫接种,取得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监制的免疫证明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确定并公布狂犬病免疫点,并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出具虚假狂犬病免疫证明和使用假、劣狂犬病疫苗等违法违规行为。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农村地区饲养犬只的防疫管理工作。
条例还对动物疫情的报告和动物疫病的控制,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和无害化处理等方面作出规定。
来源:长江日报
(编辑 金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