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最新食品抽检结果公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期组织抽检了食用农产品共275批次,其中食用农产品257批次,不合格样品7批次;调味品7批次、酒类11批次,均无不合格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个别项目不合格,其产品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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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产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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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山县厦铺啊华副食店出售的上海青,毒死蜱检出值1.83mg/kg。标准规定为≤0.1mg/kg。

(二)邓*辉-崇阳县沙坪镇农贸市场出售的绿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检出值0.033m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

(三)万*梅-咸宁市亿丰农贸市场出售的小米椒,镉(以Cd计)检出值0.077mg/kg。标准规定为≤0.05mg/kg。

(四)万*梅-咸宁市亿丰农贸市场出售的芹菜,克百威检出值0.21mg/kg。标准规定为≤0.02mg/kg。

(五)洪*水-咸宁市市温泉三号桥市场出售的黄豆芽,6-苄基腺嘌呤(6-BA)检出值43.1μ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

(六)童*连-咸宁市市温泉三号桥市场出售的黄豆芽,6-苄基腺嘌呤(6-BA)检出值37.0μ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

(七)通山县多美鲜超市出售的生姜,吡虫啉检出值2.9mg/kg。标准规定为≤0.5mg/kg。

不合格产品处置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要求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督促生产经营者立即封存、下架和召回不合格产品,并对不合格产品的生产经营者进一步调查处理,查明生产不合格产品的批次、数量和原因,制定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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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检验项目

一、食用农产品

(一)抽检依据

抽检依据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6)、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发布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兽药的决定》等标准要求。

(二)检验项目

1.蔬菜抽检项目包括克百威,腐霉利,氧乐果,多菌灵,啶虫脒,氟虫腈,毒死蜱,甲胺磷,灭蝇胺,水胺硫磷等项目。

2.水果抽检项目包括多菌灵,克百威,氧乐果,甲胺磷,水胺硫磷,丙溴磷等项目。

3.鲜蛋抽检项目包括氯霉素,氟苯尼考,恩诺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等项目。

4.畜禽肉及副产品抽检项目包括恩诺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氯霉素等项目。

二、普通食品

(一)抽检依据

抽检依据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蜂蜜》(GB 14963-2011)、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发布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兽药的决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乳》(GB 19302-2010)、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公告2011年第10号《关于三聚氰胺在食品中的限量值的公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整顿办函[2011]1号《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五批)》等标准要求。

(二)检验项目

1.酒类抽检项目包括酒精度、甲醇、氰化物(以HCN计)、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等项目。

2.调味品抽检项目包括氯化钠、碘(以 I 计)、铅(以 Pb 计)、镉(以 Cd 计)、亚铁氰化钾/亚铁氰化钠(以亚铁氰根计)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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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抽检合格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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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抽检合格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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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咸宁市场监管公众号

(编辑 余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