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起“转弯让直行”,很多人都表示,自己耳朵都听出茧子来了。
但是不少人都认为,这仅仅就是一个开车的习惯,实际驾驶过程中遵不遵守都无所谓。
然而真是这样的吗?先来看看这些案例。
案例一
2020年6月19日,范某驾驶小型越野车在邢台市某路段由东向南左转弯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刘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刘某车内两名乘车人受伤。
民警经过现场勘查发现,事发路段设有信号灯,事发时两车均按照信号灯指示通行。但是左转车没有避让直行车,这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在综合考虑其他因素后,民警判定,根据转弯让直行的原则,左转车驾驶人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例二
2020年2月7日,云南保山昌宁县一处交叉路口,一辆轻型普通货车在左转弯时,被一辆直行面包车撞上车体中部后侧翻。幸运的是,相关人员都系了安全带,没有人员伤亡。
民警调查得知,货车驾驶人李某急于去拉货,在转弯时已经发现了对向的直行车,但自以为应该可以“冲”过去……
直行的面包车驾驶人称,自己驶近该路口时,视野被中央绿化带遮蔽,没有看到对向左转弯的货车。货车忽然一下子冲了出来,自己完全来不及制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民警认为,事发路段没有信号灯,货车驾驶人李某因在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负事故全部责任。
在这两个案例中,左转车均是被撞的一方,但是它们在事故中,不是承担全责就是承担主责。
由此可见,“转弯让直行”不仅是一种习惯,而且是必须遵守的交通规则。
由于“转弯让直行”分为多种情况,这里先讲一个最常见的,也就是“左转让直行”。
什么是“左转让直行”?
在路口左转的车辆,无论路口有无信号灯,均需要对同一道路对向而行的车进行避让。
法律对此有着明确的规定↓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七)项规定,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
这些法律条文是这类交通事故责任判定的重要依据,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以下两点↓
提高路口的通行效率
据统计,大部分路口的直行车辆相比左转车辆都要更多,而直行车辆的速度通常又比较快。如果左转车辆不避让直行车辆,那么就会迫使直行车减速或停滞,将极大影响路口通行效率,很容易造成交通拥堵。
所以,从提高路口通行效率这个角度出发,左转车辆应该避让直行车。
保护驾驶人
我国实行的是右侧通行原则,而驾驶人在车辆的左侧。在这一前提下,如果两车撞到一起,左转车辆的驾驶室一般不会受到直接撞击,即相比直行车而言,左转车的驾驶人会相对更加安全。所以从保护驾驶人人身安全的角度考虑,左转车应让直行车先行。
“左转让直行”是路口通行的基本原则,驾驶人在路口左转时一定要减速慢行,严格遵守交通法规。
来源:长江云
(编辑 金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