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人社局修订了《咸宁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试行)》,进一步明确生育保险享受的相关待遇。
我市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自2012年10月试行以来,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得到落实,但由于国家、省计划生育政策调整,及试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故相应做出调整。
修订后的生育保险政策在享受条件方面规定: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缴费期间生育的职工,待连续缴费满6个月后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在生育医疗待遇支付方面规定,生育医疗费用年最高支付限额为:流产300元,顺产3000元,剖腹产5000元。
生育津贴计算基数方面规定: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应享受产假天数计算。新建单位无法确定上年度平均缴费工资的,按本人享受待遇前6个月用人单位平均缴费工资计算。
试行办法新增了用人单位欠费期间待遇支付责任的相关条款。规定:用人单位因欠费、断保补缴生育保险的,其欠费、断保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对津贴的领取办法规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标准拨付给用人单位的职工生育津贴、护理津贴,用人单位必须用于职工在生育、产假、护理假期间内应当享受的工资及福利待遇。拨付的费用低于职工本人工资、福利标准的,其差额由职工所在单位补足;高于职工本人工资、福利标准的,按津贴标准计发。财政全额拨款的单位,其职工生育保险津贴、护理津贴由医保经办机构与财政部门另行结算。(记者 向东宁 通讯员 宋阿霞)
来源:咸宁市人民政府网
(编辑 金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