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16日,咸宁市人民政府2016年第23次常务会议顺利召开,会议审议了咸宁市《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实施意见(审修稿)》(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会议指出,制定出台《实施意见》,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国资监管系列文件精神的具体举措,有利于维护企业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对于规范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促进全市国有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会议原则同意制定出台《实施意见》,由市国资委根据此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精神作进一步修改完善,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后,按程序报市政府审定印发。
会议强调,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关键在落实责任。既要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又要落实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外派监事会、审计机关、纪检监察、巡察部门等企业外部监督主体的监督责任;对国有企业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突出、造成重大国有资产流失的,既要严肃查处违规违法案件当事人,又要严肃追究企业党组织的主体责任和企业外部监督主体的监督责任,以强有力的责任追究,倒逼企业国有资产监管责任的落实,全面提升企业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