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近日召开的市政府常务会议上获悉:市中心城区将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烧蜂窝煤属于禁止范围。
根据大气监测情况分析,燃煤等高污染燃料是我市大气污染主要来源之一,燃煤等高污染燃料对PM2.5、PM40的综合贡献率约占30%以上。
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
禁止新建、扩建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
区内已建成的各类高污染燃料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应拆除或改造使用清洁能源。
“高污染燃料”是指非车用的下列燃料和物质:
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等)及含硫量大于0.3%(指可排放硫含量)的固硫蜂窝型煤,硫含量大于0.5%、灰分含量大于0.01%的轻柴油、煤油等。
东以东外环与常横线交汇处沿东外环至东外环与马柏大道交汇处为界,
南以东外环与马柏大道交汇处沿太乙大道至太乙大道与西外环交汇处为界,
西以太乙大道与西外环交汇处沿西外环、巨宁大道至巨宁大道与107国道交汇处为界,
北以巨宁大道与107国道交汇处沿107国道、常横线至常横线与东外环交汇处为界,
东、南、西、北四界向外延伸300米形成的环形区域为禁燃区。
环境保护、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反通告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记者 向东宁)
来源:咸宁市人民政府网
(编辑 金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