怠于履行职责 通城县国土资源局被起诉

12月22日上午,咸宁市通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通城县人民检察院诉通城县国土资源局怠于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经过近两小时庭审,通城县人民法院在休庭合议后当庭宣判,判决确认被告通城县国土资源局在作出隽土资处字〔2014〕032号行政处罚决定后,未依法履行后续监管职责违法;责令被告通城县国土资源局对行政处罚决定书中非法占用的土地复垦工作继续履行监督和管理的法定职责。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4年5月,吴某某在建驾校过程中,未经通城县国土资源局批准,在租用的26.98亩集体农用地中填埋鹅卵石,对土地表层进行硬化。

同年11月,通城县国土资源局对吴某某作出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恢复土地原状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吴某某缴纳了罚款,并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判处刑罚,但其一直未履行退还土地和恢复原状的义务,通城县国土资源局也未及时采取有力措施督促被处罚人履行,致使涉案农用地一直被非法占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

吴某某非法改变土地用途,导致涉案土地基本耕种功能被完全破坏,严重违反了耕地、林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通城县国土资源局在对吴某某非法占用土地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未对被占用的土地继续履行监督和管理职责,也未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措施,导致涉案土地至今未恢复原状,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被告通城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到庭应诉,在庭审中对该局前期怠于履职的行为真诚道歉,表示接受判决,将严格依法履职,像守护生命线一样保护耕地资源。

政府部门被起诉 因收到检察建议仍未履职

除了通城县国土资源局,最近,湖北多地多个政府部门因为怠于履行法定职责或不依法履行职责,被当地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仅公开报道的就有:

11月25日,咸宁市崇阳县检察院因崇阳县财政局不依法履行职责,依法向崇阳县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12月5日,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对新洲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怠于履行职责,依法向新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12月6日,荆州市公安县检察院因该县环境保护局不依法履行职责,依法向公安县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12月8日,黄冈市浠水县人民检察院因浠水县林业局不依法履行职责,依法向浠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12月8日,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因洪山区城乡统筹发展局怠于履行职责,依法向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

上述被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政府部门多是因为在其管辖范围内出现违法事件,但该部门未尽到监管责任,或简单以罚代管,使违法行为继续,造成的损害未得到修复。在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后,仍未依法及时履行监管职责。公益诉讼设置了诉前程序,如果执法部门在收到检察建议后及时履行监督责任,纠正违法行为,挽回损失,检察机关也就不用再提起诉讼。

比如今年11月,孝感市孝昌县检察院就办理了一例进入诉前程序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2010年12月2日,孝昌县国土局对外发布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公告,拟将该县一宗面积为3565.4㎡的国有土地公开拍卖。2010年12月20日,湖北某置业有限公司向该县国土局递交了《竞买申请书》,并缴纳了321万元的保证金。在2010年12月23日的拍卖活动中,该公司以每平方米6815.5元的单价竞得该地,总价款为2430万元,并于当日与该局签订了《成交确认书》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合同约定,受让人应于2011年12月29日之前付清全部土地出让金。但至今为止,受让人没有按合同约定缴纳分文土地出让价款,但孝昌县国土局也没有按合同约定与受让人解除合同、没收定金、请求受让人赔偿损失等,致使该出让土地闲置至今,使受到侵害的国家利益长期未得到保护。

孝昌县检察院于2016年10月8日向孝昌县国土局发出书面检察建议,要求县国土局依法履行职责,按出让合同的相关约定与湖北某置业有限公司解除出让合同或追缴土地出让金。

孝昌县国土局收到检察建议后,积极履职,多方协调终于在今年10月底解决了这起长达六年之久的国有土地出让遗留问题,也就不用再进入诉讼程序。

公益诉讼改革试点 

湖北是13个试点省份之一

湖北各地检察机关提起的多个公益诉讼,源自一项为期两年的公益诉讼改革试点。

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要求:“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2015年7月,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选择包括湖北在内的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检察院开展公益诉讼试点,试点期限为二年。试点期满后,对实践证明可行的,将适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完善有关法律。

《方案》将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确定为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污染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试点期间,重点是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的案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今年5月5日,十堰市郧阳区检察院诉郧阳区林业局怠于履行职责行政公益诉讼一案,经郧阳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后,当庭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这是全国人大授权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后,湖北省检察机关首例提起并判决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除了对政府部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检察机关还可以对个人或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比如:

今年11月15日,由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提起诉讼的恩施州利川市五洲牧业有限责任公司污染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案,在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今年12月5日,十堰市人民检察院因郧西县个体工商户周克召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法向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来源:长江云

(编辑 陈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