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崇阳县委副书记廖建鸣受贿、贪污案公开宣判

云上咸宁报道(通山台记者 孙志成 王沁)今天(12月28日)上午,通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原崇阳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党组副书记、常务副县长廖建鸣受贿、贪污案。

判决被告人廖建鸣犯受贿、贪污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93465元、美元83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廖建鸣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071809元、美元10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廖建鸣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多次将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发票和开具的假发票予以报销,侵吞公款13046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

鉴于被告人廖建鸣与廖成义约定收受房屋一套,因廖建鸣未实际占有该房屋,应认定该部分受贿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廖建鸣到案后,如实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廖建鸣已全部退缴赃款,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遂做出如上判决。

(编辑 金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