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山县大路乡的王明璠府第正在进行修缮
昨日(12月28日),我市举行新闻发布会,宣布《咸宁市古民居保护条例》2017年6月1日起施行。记者近日探访发现,我市不少古民居保护面临一些难题。市人大常委会正视现实,呼应百姓关切,制定该条例并公开解读,明确古民居的产权可流转,并将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根据记者调查,我市共有500余处古民居,包括宅第名居、宗祠、店铺茶庄等,这些使用年限在100年到400多年之间的古民居,由于遭受着人为破坏和自然损毁,流失速度日益加快。
市文新广局局长潘华介绍,该条例出台以后,对符合原址保护条件的古民居要尽快维护修缮。对无法实施原址保护的古民居在本市范围内实施异地迁移保护,防止损毁严重的古民居和构件非法流失。
该条例明确规定,古民居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依法流转,禁止用此进行房地产开发和住宅建设。
除此之外,如果违法损毁、拆除受保护的古民居,以及拆分买卖古民居及其构件,如有违法所得要没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擅自迁移、拆除古民居,如有违法所得要没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记者 赵贝 邹斌)
来源:楚天金报
(编辑 彭秀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