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操作开具办公楼外墙维修的虚假发票,在该局财务账上予以冲销,侵吞公款人民币90000元,数额较大;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3443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亦构成贪污罪、受贿罪
在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
对于以上案件,县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通山县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编辑 镇冰如)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操作开具办公楼外墙维修的虚假发票,在该局财务账上予以冲销,侵吞公款人民币90000元,数额较大;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3443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亦构成贪污罪、受贿罪
在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
对于以上案件,县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通山县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编辑 镇冰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