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旦当天携家带口驾车撞人,逃逸半个月后终被抓获

1月16日,经过大量侦查及不懈努力,赤壁交警大队成功破获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

元月1日18时,一位路人在107国道茶庵岭镇白石村11组路段,发现路边有位妇女倒在一片血泊中, 赶紧拨打了110报案。   
接到报案后,赤壁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组织警力全力侦查,在新闻媒体发布悬偿通告,对案发时间段通过案发现场的车辆和人员一一排查寻找线索,提取沿线视频进行分析,对现场提取的车辆碎片进行研究,确定肇事车辆为摩托车或电动车之类的车辆,并组织警力以现场为中心十公里距离为半径的地区进行排查,全力开展侦察。

元月16日,赤壁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在上级公安部门的支持配合下,锁定并抓获犯罪嫌疑人陈某平、熊某元,经近6个小时的审讯,犯罪嫌疑人陈某平对肇事逃逸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据悉,案发当天,犯罪嫌疑人陈某平驾驶三轮车载着其妻熊某元及2岁的孙子,由城区返回其茶庵岭镇白石村10组的老屋。途经107国道茶庵岭镇白石村11组路段时,将行人吴某梅撞倒,致吴某梅当场身亡。

事后陈某平非但不报案,反而驾车逃逸,为毁灭证椐,更是于案发第二天上午就将三轮车卖给废品收购站进行拆解销毁。以上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罪,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根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五条,交通肇事逃逸是指:机动车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的同时,擅自逃离事故现场,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责任无法确定,其目的在于推卸、逃脱责任的行为。

交通肇事后逃逸具体表象:

(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行为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2)行为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在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的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
(3)行为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4)行为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
(5)行为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
(6)行为人离开事故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

处罚规则及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1
毁证逃逸责任无法认定---负全责。

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在交通事故中,肇事司机可能无责任或只有部分责任,但如果逃逸,导致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司机就要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2
加重损害赔偿

车辆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发生交通事故后,赔偿时,保险公司有先予支付的义务。但如果肇事车辆逃逸,按《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就不再承担保险责任,车主要承担全部的赔偿费。

3
行政处罚--吊销驾证

按照2016年5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第2款规定,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司机,不论其造成交通事故后果的大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都将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

来源:赤壁热线官微

(编辑 镇冰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