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今天从最高人民检察院了解到,近日, 赤壁市检察院、通山县检察院、嘉鱼县检察院分别就林业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致使被毁林地未治理恢复,分别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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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壁市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2012年5月至2015年8月,金家山矿业公司未经林业部门审核同意,非法占用林地开采矿石,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致使包含81.4亩国家级生态公益林在内的306.7亩森林资源遭到严重毁损。
通山县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2011年3月至2012年7月,郑某等人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未办理林地使用手续和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通山县慈口乡西垅村占用国家生态公益林开采金矿,擅自改变林地用途28587平方米。
嘉鱼县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2007年至2015年,胡某、赵某二人在未向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林地使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相继在嘉鱼县鱼岳镇白云山村狮子山非法占用国家级公益林地面积4.0755公顷开采石料,其中胡某破坏林地面积为0.8021公顷,赵某占用林地面积为3.2734公顷。
赤壁市检察院、通山县检察院、嘉鱼县检察院分别向赤壁市林业局、通山县林业局、嘉鱼县林业局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其依法履行相关职责,采取有效措施治理恢复被毁林业。至今,三地林业部门仍未依法采取任何治理措施,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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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赤壁市检察院、通山县检察院、嘉鱼县检察院在履行诉前程序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分别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来源:检察日报
(实习编辑 邹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