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湖北鄂州人,汉族,1956年5月生,1975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0年3月参加工作,大学学历,高级讲师。2012年9月任咸宁职业技术学院副调研员。
2016年2月24日,市纪委监察局对万山楚涉嫌违纪问题立案调查,并于同日对其采取“两规”措施。经查,万山楚在担任咸宁职业技术学院计财处处长、副调研员期间,违反组织纪律,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隐瞒房产;违反廉洁纪律,入股公司获得分红收益;违反廉洁纪律,兼职取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收受贿赂,与单位财务人员共同贪污公款理财收益问题涉嫌犯罪。
2016年4月7日,市纪委将万山楚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016年7月29日,经市委批准,市纪委给予万山楚开除党籍处分;2016年9月9日,咸宁职业技术学院给予万山楚开除公职处分。
男,汉族,1965年2月出生,湖北崇阳人,大学文化程度,1982年6月参加工作,1991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4年7月任县委副书记、常务副县长、县政府党组副书记。
2016年2月24日,市纪委监察局对廖建鸣涉嫌违纪问题立案调查,并于同日对其采取“两规”措施。经查,廖建鸣在担任崇阳县青山镇党委书记,县政府副县长,县委常委,县委副书记、常务副县长期间,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调查;违反组织纪律,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对其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违反廉洁纪律,收受他人礼金,借岳母去世之机敛财;违反群众纪律,侵害群众利益;违反工作纪律,插手司法活动;违反生活纪律,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收受贿赂问题涉嫌犯罪。
2016年5月23日,市纪委将廖建鸣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016年12月28日,廖建鸣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男,汉族,湖北赤壁人,1963年3月出生,省委党校在职大学学历,1981年8月参加工作,1991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4年8月任赤壁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
2016年2月24日,市纪委监察局对吴华金涉嫌违纪问题立案调查,并于同日对其采取“两规”措施。经查,吴华金在担任赤壁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赤壁市委常委、市委办主任、常务副市长以及赤壁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期间,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与黑社会性质组织首要成员长期“勾肩搭背”,并干扰、妨碍巡视工作,对抗组织调查;严重违反组织纪律,不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进行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违反廉洁纪律,收受礼金,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经商办企业和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违反群众纪律,在政策扶持上优亲厚友,损害群众利益;违反工作纪律,违规为亲友在工程项目建设中提供便利;违反生活纪律,贪图享乐、生活奢靡,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贿赂问题涉嫌犯罪。
2016年5月12日,市纪委将吴华金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男,汉族,1970年8月出生,河南新野人,大学学历,1990年7月参加工作,1999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4年5月任湖北省地质局第四地质大队党委书记。
2016年5月10日,市纪委监察局对薛舰涉嫌违纪问题立案调查,并于同日对其采取“两规”措施。经查,薛舰在担任第四地质大队纪委书记兼工会主席、党委书记期间,违反廉洁纪律,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违反生活纪律,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套取资金存放账外,套取公款归个人使用问题涉嫌犯罪。
2016年7月5日,市纪委将薛舰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016年9月29日,经市委批准,市纪委给予薛舰开除党籍处分。
男,汉族,1968年10月出生,湖北汉川人,硕士研究生学历,1987年8月参加工作,1992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4年9月任湖北省地质局第四地质大队党委委员、大队长兼咸宁地质环境监测保护站站长。
2016年6月6日,市纪委监察局对王庆新涉嫌违纪问题立案调查,并于同日对其采取“两规”措施。经查,王庆新在担任湖北省地质局第四地质大队党委委员、大队长期间,违反组织纪律,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擅自更改队务会决定;违反廉洁纪律,公款送礼,且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违反廉洁纪律,公款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违反国家财经法规,虚开发票套取项目资金,虚开发票套取单位现金,截留收入不入账;行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问题涉嫌犯罪。
2016年8月29日,市纪委将王庆新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016年9月18日,经市委批准,市纪委给予王庆新开除党籍处分。
男,汉族,1963年3月出生,湖北嘉鱼人,大学学历,1984年7月参加工作,1994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2年2月任咸宁市发改委党组成员、副主任。
2016年6月28日,市纪委监察局对魏京武涉嫌违纪问题立案调查,并于同日对其采取“两规”措施。经查,魏京武担任咸宁市发改委纪检组长、副主任期间,违反廉洁纪律,收受他人所送礼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湖北省第四地质大队省级饮水安全项目的申报立项、协调推进提供帮助并收受该单位所送现金。
2016年9月18日,经市委批准,市纪委给予魏京武开除党籍处分;2016年9月12日,经市政府批准,市监察局给予魏京武行政撤职处分,降为科员。
男,汉族,1975年5月出生,湖北崇阳人,大学学历,1997年9月参加工作,2000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5年1月任咸宁市政协办公室副主任。
2016年8月16日,市纪委监察局对金艳夫涉嫌违纪问题立案调查,并于同日对其采取“两规”措施。经查,金艳夫在担任崇阳县高枧乡党委书记、人大主席、桂花泉镇党委书记、人大主席及市政协办公室副主任职务期间,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滥发津补贴;违反组织纪律,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反廉洁纪律,收受礼金,且均发生在十八大以后;用公款赠送礼金,其中十八大以后赠送礼金数额占比较大;违反工作纪律,窃取涉密资料;违反生活纪律,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虚报骗取、截留财政资金,设立并使用“小金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利问题涉嫌犯罪。
2016年11月14日,市纪委将金艳夫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016年12月8日,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市纪委监察局给予金艳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男,汉族,1958年5月出生,湖北大冶人,大学学历,1975年8月参加工作,1978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6年11月任通山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局长,2011年10月任九宫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工委书记、副局长。
2016年8月16日,市纪委监察局对张建涉嫌违纪问题立案调查,并于同日对其采取“两规”措施。经查,张建在担任通山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局长及九宫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工委书记、副局长期间,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使用公车;违反组织纪律,不按照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违反廉洁纪律,收受礼金;违反群众纪律,侵害群众利益;违反工作纪律,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违规干预和插手工程项目发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设立并使用“小金库”,违规出借公款,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滥用职权造成国有资产损失。
2016年12月8日,经市委批准,市纪委给予张建开除党籍处分;2016年12月15日,经市政府批准,市监察局给予张建行政撤职处分,降为科员。
来源:咸宁市纪委监察局
(编辑 金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