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审查会现场
2017年2月1日22时许,周某某在本县鱼岳镇某网咖上网时,发现坐在其对面上网的刘某某的棕色方形钱包掉到了座椅下方。一时贪念起,周某某偷偷用脚伸到电脑桌下,将钱包拨至自己的座椅下方,捡起来打开发现里面有现金后立刻下机离开了网吧。
在网吧门口,周某某拿出钱包里面的2540元现金后将钱包随手丢弃。以为神不知鬼不觉,谁知道整个犯罪过程被网吧监控拍个正着。
第二天,刘某某通过网吧上网登记信息找到了嫌疑人周某某。周某某当面将2540元现金全部退还给了刘某某,并通过网络发帖帮刘某某找到了丢弃的钱包,挽回了全部损失。
审查意见:
承办人经审查后认为,嫌疑人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能积极认识到错误,认罪态度较好,拟作不批准逮捕处理。
会上,受害人对嫌疑人表示谅解,特邀参会的人民监督员们也表示嫌疑人尚年轻,因一时糊涂,犯下错误,事后能真诚认识到自己的不对,应当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但家长今后要加强对孩子的教育。
最终在听取各方意见后,检察院对本案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来源:嘉鱼县检察院
(编辑 金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