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民政局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1〕2号)和《省民政厅关于建立孤儿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指导意见》(鄂民政发〔2017〕3号)的要求,及时建立孤儿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
一是标准调整。各县(市、区)应按照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参考当地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的增长幅度,确定当地孤儿养育标准。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应不低于当地城镇特困救助供养对象救助供养标准,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标准应不低于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的1.6倍。
二是资金渠道。调整孤儿养育标准所需经费,由各地按现行筹资渠道和保障方式,统筹安排好资金,确保孤儿养育费按标准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严格审批程序,实施动态管理,及时核定新增对象,及时核减超龄或其他原因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对象,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三是工作要求。各县(市、区)要抓住现在低保、特困标准调整的时机,主动汇报、协调,积极争取领导和相关部门支持。要及时与当地低保中心对接,将孤儿养育标准与低保标准、特困救助供养标准同步联动调整、公布。以此为契机,建立孤儿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咸宁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