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至今天(2017年3月1日)该法实施一年来,湖北省各级妇联配合司法机关,推动落实反家暴法,有效维护了家暴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一:妈妈的爱让我“窒息”
眼看着开学的日子一天天过去, 八岁的小茜却被亲生母亲反锁在出租屋里,两个月没能下楼。
2016年9月2日,张先生来到恩施市妇联反映,前妻向某将女儿小茜困在家中,希望得到救助。
恩施市妇联接到投诉后,迅速联合辖区派出所开展调查。据邻居反映:学校放暑假以来,小茜一直被反锁在屋内,母女俩白天基本不出门,有人叫门也不开。
妇联协助张先生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恩施市法院很快依法做出保护令裁定,下达至向某居住的社区和派出所,并张贴在房屋门上。
向某更加看紧女儿,母女二人整天在家里门窗紧闭。因担心向某情绪失控做出过激行为,解救变得非常困难。
一周后,工作人员瞅准向某出门买菜,伺机打开房门,张先生见到了久未见面的女儿。此时的小茜坐在沙发上,穿着保暖内衣和棉衣、绒裤,目光呆滞……
离开囚笼回学校 小茜开启新生活
据多方了解,向某有精神障碍,特别害怕失去孩子,总想让孩子多吃点、多穿点,即使是盛夏也让小茜穿上厚厚的羽绒服,不让女儿与任何人接触,也不让父亲探视。
随后,小茜跟随爸爸离开关闭她两个多月的房间,重新回到教室,学校正在协同各方力量逐渐恢复她心灵受到的创伤。向某已被送到医院接受治疗,张某正在申请变更女儿的抚养权。
别让爱变成伤害
这是一起典型的父母对子女的家庭暴力案。不同的是,它以“限制人身自由”的形式呈现。
小茜的母亲以“爱”的名义,长期限制孩子的人身自由,甚至影响就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向某限制孩子人身自由的行为已构成家庭暴力。
案例二:不要再打我!
原告吴某(女)与被告王某于2012年11月结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某性格暴躁,常为生活琐事打骂吴某。2016年2月,吴某遭到王某殴打,头部受伤昏迷并住院治疗,公安机关出警制止。
为避免再次受到伤害,吴某向妇联提出维权申请,荆门市妇联、掇刀区妇联与掇刀区法院联系后,出具工作函,建议法院出具人身安全保护令,并多次与办案法官沟通。同时,基层妇联积极参与,出具家庭证明情况。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相关规定,严格书面审查,收集相关证据,依原告吴某申请,发放人身安全保护令,并送达当地派出所和村委会进行监督,禁止王某对吴某实施辱骂、殴打及干扰其正常生活的行为。
在妇联、公安机关、乡镇、村和法院的共同努力下,掇刀区人民法院开出荆门市第一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如果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法官点评
如今,家庭暴力不再是简单的家务事,而是违法行为。
《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和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为受害人提供了司法庇护和法律救济,避免了受害人由于盲目忍受而遭受危险,或者以暴制暴衍生犯罪。面对家庭暴力,社会成员应坚决地拿起法律武器,勇敢地维护合法权益。
来源:湖北省妇联官方微信
(编辑 镇冰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