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成果转化工作有关安排, 2月28日,咸宁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了《咸宁市地名普查核查实施方案》,正式启动了对各县(市、区)普查成果的核查验收工作。
方案进一步规范了地名普查核查验收时间、内容、标准、流程、方式及方法等,对我市地名普查核查验收做出安排,全面有序推进我市地名普查核查验收。一是明确时间。嘉鱼县、通城县于3月10日前第一批验收,通山县、崇阳县于3月底前第二批验收,咸安区、赤壁市于4月底前第三批验收,每个县(市、区)2天。二是明确核查组人员。核查组组长为市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副组长、市地名普查办主任陈海平,成员以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科学院专家为主体,另在全市范围内抽调精通普查业务的人员为补充。三是明确核查依据。核查组将依据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验收办法》的通知(国地名普查办发〔2016〕24号)、《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通知》(国发〔2014〕3号)、《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国地名普查组发〔2014〕1号)等文件对我市地名普查成果进行验收。四是规范程序。核查组将采取听取地名普查完成情况以及自检、自查情况工作汇报及听取监理和质量评价代表意见,全面审核过程实施情况,分项审查普查成果,现场核实质量评价分值表,实地验证,综合评议等形式对各县(市、区)的地名目录、地名成果表、地名普查成果图、地名普查地名标志登记表、地名普查地名用字读音审定申报表、地名普查地名标准化处理统计表、跨界自然地理实体普查成果、多媒体数据、矢量数据、遥感影像数据等进行审核。五是量化指标。每项满分为100分,根据评分要求和依据,按照评分项目确定的百分比折算分值,各项验收合格标准为:组织管理90分以上,地名调查90分以上,地名标准化90分以上,地名标志90分以上,数据库建设95分以上,成果表100分,检查验收90分以上。
方案要求,一是各县(市、区)地名普查办严格依据国家、省、市文件精神,认真搞好自查,做好准备。二是各县(市、区)地名普查办要选派精通业务、作风过硬、工作扎实的普查工作人员参与,并在工作经费、出行住宿等方面给予保障和落实。三是被检查的县(市、区)地名普查办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迅速做出处置,市地名普查办将对拒不整改的县(市、区)进行通报批评,严肃追责问责。(咸宁市地名普查办 陈海平、李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