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上咸宁报道(记者 邓超 实习生 陈文瑾)9月7日,记者从市民政局了解到,湖北省民政厅制定的《关于全省因灾倒损农村居民住房恢复重建的实施意见》于近日出台,明确规定了受灾倒房户的救助标准。
根据《实施意见》的救助标准:一、二、三类对象分别按每平方米500至800元、300至500元、300元以下的标准实施救助;因灾受损住房修缮所需资金3000元以上的,按每户分别不低于2000元、1500元、1000元的标准救助。属易地扶贫搬迁对象的按易地扶贫搬迁补助标准补助。
三类对象主要根据受灾居民家庭收入和家庭成员构成进行分类,第一类针对分散的、供养的五保户和孤儿户;第二类主要是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以及患有重病的、大病的特别困难的家庭;第三类对象即除了一类对象和二类对象以外的受灾家庭。
市民政局救灾科副科长向红梅介绍,要申请救助补助,受灾居民首先向村和社区进行申报,乡镇政府审核公示后,由县市区民政局进行审批,最终确定救助对象。
今年汛期,我市有不少居民房屋倒塌,市民政局强调,对依靠自身力量确实无法实施恢复重建的倒损住房户,或住房倒塌后又不愿入住福利院的五保户,可由乡镇人民政府主导、村委会统一组织代建、集中重建。对生存自然条件差,确实无建房条件的,可结合城镇化和房地产去库存采取优惠政策,鼓励引导受灾群众在集镇购房。
(编辑 陈玲 胡羽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