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监事会制度建设 加强国有企业监督管理

 

近日,咸宁市国资委印发了关于印发《咸宁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列席派驻企业重要会议暂行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通知,明确了咸宁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列席所派驻企业重要会议的工作职责,规范工作流程。

 

咸宁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列席派驻企业重要会议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明确咸宁市国有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列席所派驻企业重要会议的工作职责,规范工作流程,参照《湖北省国有企业监事会列席派驻企业重要会议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监督检查工作的需要,监事会可以派员列席派驻企业涉及重大经营决策、经营管理、收入分配、资本和产权变动,以及重要的人事变更等事宜的会议,包括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党委会议,以及依法需要列席的其他有关重要事项的会议。

第三条  监事会列席派驻企业重要会议的人员为监事会主席或其委派的监事会其他成员。

第四条  企业应在召开会议前两天,将会议的议题及相关事宜书面通知监事会。监事会是否列席会议应及时书面告知派驻企业。监事会因故没能参加会议或企业因紧急情况未能及时报告监事会参加的临时会议,企业应在会后及时将会议的主要情况书面报告监事会。

第五条  监事会列席派驻企业重要会议时,不参与会议表决、表态、决策。

第六条  监事会对会议研究事项如有异议,可会后由监事会主席向企业负责人提出质询或建议。

第七条  监事会认为企业会议的有关内容、决议有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等问题,经与企业交换意见,企业未采纳的,应当及时提出专项报告,报请市国资委党委研究。

第八条  监事会成员列席企业重要会议应当做好有关记录,并在记录上签名。应严守保密制度,不得对外泄露会议内容。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审核:朱运谋

核稿:阚熙

编辑: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