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个关于女同胞的好消息
要告诉大家
咸宁的女职工除了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
增加产假30天!!!
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
据介绍,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等。其中,生育医疗费用年最高支付限额为:流产300元,顺产3000元,剖腹产5000元;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年最高支付限额为500元。
根据2016年新修订出台的《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稿》新增了“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引产),在符合规定的生育或终止妊娠的产假、休假时间内享受生育津贴”的内容。
《修订稿》还对津贴领取作了修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标准拨付给用人单位的职工生育津贴、护理津贴,用人单位必须用于职工在生育、产假、护理假期间内应当享受的工资及福利待遇。拨付的津贴低于职工本人工资、福利标准的,其差额由职工所在单位补足;高于职工本人工资、福利标准的,按津贴标准计发。
(编辑 金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