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湖北省村(居)务公开目录和村(居)务监督工作实施方案,进一步促进了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不断增强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履职能力。去年底,咸宁市印发《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制度》,建立“四项制度”力促村(居)务监督到位。今年第一季度,全市901个村和160个社区召开监督会议1600多次,审理财务票据1.2万张(次),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近2万件(次)。
一是建立村(居)务情况分析制度。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例会,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及时汇总村民的意见建议,梳理和研判村务财务等情况,及时发现苗头性问题,及时提醒村民委员会,督促其整改解决。年初以来,全市共召开村(居)务监督会议500多次,研判村(居)务公开问题件件得落实。
二是建立工作报告制度。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一般每月向村党组织汇报一次工作,如遇特殊情况或重大问题,应及时主动向党组织请示报告。村(居)党组织对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报告的工作要及时进行研究,并提出指导性意见。监督委员会召开重要会议或研究重大事项之前,要事先将会议议题向村、社区党组织汇报。要求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一般每半年向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报告一次工作。
三是建立评议考核制度。乡镇(街)纪(工)委建立村(居)务监督会考评机制,定期对监督会成员进行考,根据考核结果兑现奖惩。民主评议由乡镇党委、政府统一组织,村党组织主持,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对同一评议对象,两次民主评议间隔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民主评议通过召开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的形式开展,一般结合年终工作总结、与对村(居)干部述职评议和考核一并进行。参加评议的人员应当现场填写民主评议考核表,按照优秀、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等次对评议对象履职情况进行评议。
四是建立申诉救助制度。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在实施监督过程中,受到无理阻挠或排斥,导致正常工作无法开展或其成员受到打击报复时,可以向村、社区党组织和乡镇(街)党委、政府进行申诉,如实反映相关情况。村、社区党组织和乡镇(街)党委、政府应及时调查、协调和处理。(咸宁市民政局 阮先强 张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