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2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北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修改后的条例将和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居住证暂行条例》“接轨”,流动人口将享受到在居住地办理出入境证明等便利的公共服务。
与之前的条例相比,修改后的条例增加了流动人口可在居住地办理出入境证明这一项。此外,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扩大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提高服务标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的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
在申领居住证方面,条例规定,流动人口到居住地居住登记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居住证。条例取消了居住证五年的有效期,规定居住证一人一证,每年签注一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一年之日前一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对于骗领、出租、出借、伪造居住证等违法行为,条例明确,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住证,或出租、出借、转让居住证,或非法扣押他人居住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整改,处200元以下罚款;冒用他人居住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住证,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伪造、变造的居住证和骗取的居住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记者 徐芳)
来源:荆楚网
(编辑 陈玲 胡羽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