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与2010年印发实施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规定》相比,修订后的《规定》总体上还是报告8项家事、6项家产共14项内容,但有的项目作了进一步明晰、补充完善,个别项目作了合并调整。
1.本人的婚姻情况;
2.本人持有普通护照以及因私出国的情况;
3.本人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因私持有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以及因私往来港澳、台湾的情况;
4.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
5.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
6.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或者虽未移居国(境)外,但连续在国(境)外工作、生活一年以上的情况;
7.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从业情况,含受聘担任私营企业的高级职务,在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以及在国(境)外的从业情况和职务情况;
8.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1.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
2.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3.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为所有权人或者共有人的房产情况,含有单独产权证书的车库、车位、储藏间等(已登记的房产,面积以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为准。未登记的房产,面积以经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为准入);
4.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等的情况;
5.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的情况,包括投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以及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等的情况;
6.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在国(境)外的存款和投资情况。
另外,哪些属于“共同生活的子女”?
1.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
2.18周岁以上,若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18周岁以上,无劳动能力或者无稳定收入,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因此,填报时由领导干部抚养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如国内高校学生、海外留学生、无业或者待业的,均应纳入“共同生活的子女”范畴。结婚与否不能作为判断是否共同生活子女的依据。
来源:党建网微平台
(编辑 陈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