胆大包天!通山一村四干部挪用征地补偿款获利被判刑!

通山县人民法院日前依法宣判该县大路乡吴田村四名村干部挪用公款、贪污案件。吴田村原任党支部书记吴某、副书记徐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年六个月,村委委员徐某某、王某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四被告并分别被处罚金10万元,退缴违法所得计14万元上缴国库。

公款私存外借获利

经查,通山县“王明璠古民居整体开发项目”、“三农服务中心项目”两个项目均在大路乡吴田村征地,共计补偿450余万元。此款于2009年12月、2010年4月拨付至徐某账户中,多数村民因对补偿标准不满而未领取补偿款。

2010年4月,时任通山县经济开发区干部潘某由于生意周转需要资金,便上门找到了徐某,提出要按一分五的月息借用吴田村征地补偿款。在吴某的同意下,徐某第一次将40万补偿款借给潘某,不久后清付本息。吴某和徐某尝到了甜头,又先后5次将180万补偿款借给潘某用于营利活动,从中获取利息共计8万多,吴某与徐某私分了这笔利息款。2010年10月底,通山某实业有限公司代表徐某因出具一张借条,在吴某签字“同意借支”后,徐某再次将补偿款借出125万,但该笔借出的补偿款至今本息未还。

侵吞征地补偿款谋私利

2009年,徐某以个人名义领到了杭瑞高速征地补偿款12万元,在吴某的安排下,将此款不在村财务作收入。2010年底,吴某、徐某和徐某某、王某四人均在杭瑞安置区购买了宅基地,每个宅基地5万元,四人各缴纳了2万元购买宅基地款。

2012年7月,吴某提议,本届村班子任期已满,考虑到大家工作比较辛苦,想给大家谋点福利,决定用上述未作收入的12万元补偿款,来补齐四人购买宅基地的欠款,每人获利3万元。

主动投案退缴脏款悔之晚矣

通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吴某、徐某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协助上级政府发放征地补偿款时,挪用公款305万元、455万元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吴某、徐某还伙同徐某某、王某,以收账不入账的方式共同侵吞征地补偿款12万元,数额较大,均构成贪污罪。

鉴于案发后四被告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已退缴部分脏款,且悔罪表现良好,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通讯员 陈继井 王沁)

来源:通山县人民法院

(编辑 陈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