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各地通报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显示,办公用房不合规现象依然比较突出。6月6日,湖北省纪委发布“热点法规有问必答”,详解“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问题”,特别对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的规定进行详细解读。
省纪委法规室指出,2014年11月,国家发改委和住建部新修订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对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作出了系列明确规定,包括建筑分类、面积指标、建筑标准、建筑装修等。其中,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是核心指标之一,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不应超过相应规定。
在省级机关,规定标准是省级正职54平方米,省级副职42平方米,正厅(局)级30平方米,副厅(局)级24平方米,正处级18平方米,副处级12平方米,处级以下9平方米。
在市级机关,规定标准是市级正职42平方米,市级副职30平方米,正局(处)级24平方米,副局(处)级18平方米,局(处)级以下9平方米。
在县级机关,规定标准是县级正职30平方米,县级副职24平方米,正科级18平方米,副科级12平方米,科级以下9平方米。
乡级机关由省人民政府按照中央规定和精神自行做出规定,原则上不得超过县级副职。根据省发改委、省住建厅联合印发的《湖北省县级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规定,我省乡级机关乡级正职24平方米,乡级副职18平方米,乡级以下9平方米。
对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的行为,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其中,《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党员干部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来源:湖北日报网
(编辑 陈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