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8日,咸安法院执行局干警袁四祥从咸宁某工程开发公司的两个银行账户上成功扣划68万余元,仅花了10天(端午节3天假期除外)时间就执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5年11月,某工程开发公司的项目负责人余某与经营建材生意胡某签订了一份钢材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胡某按约供货,至5月份共计向余某提供了80万元的钢材。2016年,经双方结算,该开发公司项目部下欠胡某钢材款加利息共计61.8万余元未付,此款经胡某多次催讨未果,于是将其诉至咸安区法院要求依法处理。
经法院审理,判决该公司与余某还清胡某的全部货款,但俩被告均未按判决履行。案件申请强制执行后,执行干警袁四祥多次在网上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但均未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执行一定要抓住最佳时机,避免被执行人转移财产。袁四祥于是改变战略,网上没有查到的银行,就一家一家的去跑。终于,袁四祥在该公司湖北银行与建设银行的银行账户上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成功扣划货款、利息、诉讼费等共计68万余元,仅用十天的时间就执结了该案,有力地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来源:咸安区人民法院
(编辑 金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