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村镇个人住宅建设管理,推进美丽乡村建设,改善人居环境,提高村镇个人住宅规划设计水平,以保护自然生态环境,传承地方历史文化,突出鄂南民居风貌特色。按照市政府主要领导的指示,咸宁市城乡规划局组织编制了《咸宁市村镇个人住宅建设规划设计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
现将编制成果予以公示,公开征求意见。如有建议意见,请于2017年7月15日前以实名向市城乡规划局行业管理办公室反映,联系电话:0715-8066593(邮箱:546756309@qq.com)。
附:《咸宁市村镇个人住宅建设规划设计导则》
咸宁市村镇个人住宅建设规划设计导则
1 总 则
1.1 编制依据
为规范村镇个人住宅建设规划设计管理,推进美丽乡村建设,改善人居环境,提高村镇个人住宅规划设计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咸宁市城乡个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订本导则。
1.2 编制原则
遵循“经济、适用、绿色、美观”的建设方针,按照“规划引领、安全优先、风貌管控、用地集约”的原则,保护自然生态环境,传承地方历史文化,突出鄂南民居风貌特色。
1.3 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咸宁市域村镇个人自建住宅(含新建、改建、扩建等)及附属用房和住宅整治及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住宅的建设。
1.4 相关要求
村镇个人住宅建设规划设计除符合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法规、规范和标准。
2 住宅选址
村镇个人住宅选址应遵循“六退让、七不七宜、八避开”的基本要求。
2.1 “七不”
2.1.1 不挖山体;
2.1.2 不填水塘;
2.1.3 不砍树木;
2.1.4 不占良田;
2.1.5 不紧沿马路;
2.1.6 不过度硬化;
2.1.7 不破坏民居。
2.2 “七宜”
2.2.1 宜依山傍水;
2.2.2 宜通风采光;
2.2.3 宜坐北朝南;
2.2.4 宜荒地薄地;
2.2.5 宜多搞绿化;
2.2.6 宜民居风格;
2.2.7 宜记住乡愁。
2.3 “八避开”
2.3.1 避开地震断裂带;
2.3.2 避开可能发生滑坡、山崩、 地陷等地质灾害隐患点;
2.3.3 避开行洪通道;
2.3.4 避开雷电高易发区域;
2.3.5 避开地下管线;
2.3.6 避开污染源和易燃易爆仓储或生产设施;
2.3.7 避开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自 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
2.3.8 避开有开采价值的地下资源和地下采空区以及文物古迹埋藏区。
2.4 “六退让”
村镇个人住宅选址应符合下表列出的退路、退山、退水、退设施、退保护区、退管线等要求:
3 规划布局
3.1 基本要求
3.1.1 应符合《咸宁市城乡个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相关条款的规定。
3.1.2 应符合县(市、区)域乡村建设规划、乡镇总体规划、乡镇土地利用规划、村庄规划,并与其他相关专项规划协调。
3.2 总体布局
3.2.1 应坚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天人合一的理念,引绿入村、
融入自然,显山露水、灵活多样、凸显特色,让村民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
3.2.2 应尊重村庄传统、当地风俗,结合村民生活习惯和历史文化资源,塑造富有乡土特色的村庄风貌。
3.2.3 应尊重区域地貌地势、山脉水脉走势,从保护空间整体格局和营造景观风貌的角度,协调好村庄与周边山林、水体、农田等重要自然景观资源之间的联系,形成有机交融的空间关系。
3.3 住宅布局
3.3.1 住宅布局宜依山就势采用院落式、自由式、组团式等形式,避免单调乏味的行列式。
3.3.2 住宅布局应高低错落、疏密有致,依势建造。
3.3.3 遵循节约用地原则,村镇个人住宅用地面积应符合国家、湖北省有关政策规定,充分利用荒地、坡地、已有宅基地进行建设。利用原有宅基地建设的,用地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新开基建设的,用地面积不超过140平方米。
3.3.4 实行住宅建筑总量控制规定,住宅建筑总面积原则上不超过300平方米,并结合户内人口,实行分类管控建设标准,详见:咸宁市村镇个人住宅建设标准参照表:
咸宁市村镇个人住宅建设标准参照表
注:①新开基建设的,其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标准按表执行;
②在原有宅基地改建的,用地面积如超过140平方米,应本着遵重历史原则,但不得超过政策规定的上限值,建筑面积标准按表执行;
3.3.5 住宅建筑朝向根据纬度位置应朝南或南偏东45度至东偏30度为宜;同时应结合常年主导风向和建筑所在地的地形等因素确定。
4 住宅设计
4.1 平面设计
4.1.1 村民自建住房建筑间距应以满足当地的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震等要求。住房除设置阳台外,宜设置晒台或利用屋面以方便晾晒谷物。
4.1.2 建筑层高不宜超过3米,其中底层层高可酌情增加,但不应超过 3.5 米。
4.1.3 平面功能应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方便农民生活,布局合理。应包括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以及符合农村生产需求的农具房、 牲畜房、晾晒间等附属功能用房;各功能空间应减少干扰,分区明确,实现寝居分离、食寝分离、净污分离。
4.1.4 厅堂应设置在南向主要位置,通风、采光良好,进深、开间比例适合。
4.1.5 主要卧室应布置在南向,考虑安静和私密性要求。老年人卧室应布置在一层较为安静、阳光充足、通风良好,出入方便的位置。
4.1.6 厨房与餐厅应毗邻布置,应有良好的排烟、通风措施。根据燃料的情况,厨房面积不宜过小,应留有足够的使用面积;厨房烟道应尽量设置在靠近后院外墙的位置。
4.1.7 卫生间应有直接对外的通风窗,当受条件限制不能开窗时应采取有效的排气措施。卫生间内的布置应做到洗、厕分开。
4.1.8 阳台、露台和外廊一般位于住宅的南向。
4.1.9 储藏空间设计根据住户需要确定合理的使用面积。
4.1.10 楼梯位置布置合理,应满足安全疏散要求。室内楼梯不应过陡,踏步高度不宜大于 150毫米,宽度为300毫米。
4.1.11 厨房、卫生间应设置给水和排水管道并考虑与太阳能热水器的连接。应布置电气、电信和有线电视等管线和各类用途的插座。
4.1.12 住宅平面需符合《农村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相关规定。
4.2 院落设计
4.2.1 院落布置,应体现农村生产生活方式,符合面积、通风、采光、民俗民风的要求,充分满足农、副业生产及农民生活需求。
4.2.2 功能分区应明确,交通流线便捷,动静、洁污分开。还应确定家庭种植、养殖、沼气池、库房的位置,院落出入口等。
4.2.3 沼气池位置,应位于院落的向阳处,并与家庭养殖、厕所等统筹考虑。
4.2.4 院落出入口,宜简洁、顺畅、方便。
4.3.5 院落围墙,应与住宅色彩质感相协调,突出鄂南民居特色,以传统的青砖、花窗、彩绘、青瓦压顶的组合方式为主。
4.2.6 院落地面,材料宜就地取材,主要为石板、青砖、卵石,提倡采用渗水型材料。
4.2.7 院落绿化,以桂花、紫薇、月季、迎春、紫藤、柑橘、葡萄等地域性乔木、灌木花卉和地被类、果树类、蔓藤类为主,使院落植物多样化、经济化。
4.2.8 有条件的院落可结合农家乐、民宿接待的需求和地域特点,注重美观和标识性。
4.3 住宅节能
4.3.1 村民住宅的设计中,应尽可能通过采取节能构造措施、使用节能材料等途径,降低建筑能耗。
4.3.2 有条件的住户在设计中应充分考虑对太阳能、风能、沼气
等生态能源的有效利用。科学利用轻型节能材料,统筹住宅外型(含屋顶)美观效果。
4.4 建筑材料
可以利用新型建筑构造技术,运用真实漆、文化石、外墙砖等新材料和传统材料相结合,通过材质、色彩、尺度等的合理搭配来表现鄂南传统民居特色。
5 风貌管控
5.1 总体要求
个人住宅风貌管控倡导“外古内现”原则,按咸宁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推荐的《鄂南民居建筑设计图集》要求进行建设,并原则遵循“一镇一特色”、“一片一品位”的设计导向。
5.2 突出特色
5.2.1 突出“鄂南民居”特色 ---- “双坡顶、墀头面、薄封檐;青瓦房、灰(白)墙、雕花栏(窗)”。重点在风格、体量、色彩、材质、细部(屋顶、檐口、门窗、阳台、栏杆等)、环境等几个方面体现鄂南风貌。
5.2.2 突出地域文化特色。根据不同地域的历史文化、民俗民风塑造不同的文化特色,客观真实地反映乡村的历史,继承和发扬传统,注重文化提升。
(1)咸安区重点体现忠孝文化、感恩文化和竹文化;
(2)通山县重点体现九宫文化;
(3)崇阳县重点体现王世杰故居文化;
(4)通城县重点体现获田进士第民居文化;
(5)赤壁市重点体现三国赤壁文化;
(6)嘉鱼县重点体现江南水乡文化;
5.2.3 突出自然地形特色。根据不同的自然环境、地形地貌及城市区位关系,分为近郊风貌区,丘陵风貌区、山地风貌区、滨水风貌区。
(1)近郊风貌区:临近城镇周边,突出与城镇传统文化建筑相协调。住宅外墙色彩宜以白色、灰色、褐色为主,屋顶选用悬山双坡、平坡结合等坡屋顶形式,墙面可采用石材、青砖墙、仿青砖饰面和涂料等本地材料处理手法做美化装饰等。
(2)丘陵风貌区:顺应地形地貌、错落有致,既显山露水,又凸现住宅风貌,步步有景,景随人移。屋顶选用悬山双坡、硬山双坡等全坡屋顶形式。可增加院落晒台面积。
(3)山地风貌区:保持山体完整,注重地形结合,体现生态环境与自然环境相融合,塑造丰富山村景观,强调山地特色。住宅屋顶选用单坡、悬山双坡等全坡屋顶形式适当加大挑檐长度,加高勒脚,山墙采用装板穿斗。色彩用灰色和白色组合。
(4)滨水风貌区:宜采用骑楼、挑台等特有的建筑元素,融合水景构筑物如桥、廊、台、栏杆等的造型,形成水乡整体风貌,营造田园风光。
5.3 管控重点
5.3.1 屋顶
应结合当地生活习惯和审美情趣,选用单坡、悬山双坡、平坡结合等坡屋顶形式。应设檐口,屋脊采用青瓦碓叠样式。
(1)单坡顶适用于进深较小的住宅或有地方特色四合院建筑。
(2)双坡顶适用于进深较大、屋顶平面为矩形的住宅。
(3)坡屋顶材料宜采用小青瓦、素筒瓦、青灰色琉璃瓦。
5.3.2 墙身
外墙材料应立足于就地取材,因材设计。
(1)可采用石材、青砖墙、木条、板材、仿青砖面砖饰面和涂料等处理手法。在总体协调的基础上,每个院落应设计多种方案,形成多样化组合形式。
(2)外墙装饰应结合门窗、檐口、雨棚、基座和勒脚等多种元素。建筑立面可采用悬鱼、 垂花柱、脊饰、窗罩、门套、漏窗、栏杆 和花格等细部装饰,以丰富建筑外立面设计。
(3)墙体应注重与周边建筑和植被等环境风貌因素相协调。
5.3.3 门窗
在整体协调的前提下,门窗的色彩、形式、材料应设计多种方案,形成多样化的组合方案,应注重地域传统特色。
(1)外门的尺寸设计应考虑农具的进出。
(2)门斗设计可采用各不相同的处理手法,以体现个性化。
(3)临街商铺不宜采用卷帘门,特殊情况下应使卷帘门的材质和色彩与住宅协调一致。
(4)可有多种形式的开窗方式,灵活设计窗眉、窗扇等窗户样式。有条件的窗台下可设花池。不应设外置式防护栏。
5.3.4 栏杆
结合鄂南民居风格,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美观。
(1)各院落在整体协调的前提下,晒台栏杆应采用多种不同的处理手法,形成多样化组合。
(2)栏杆可采用混凝土、砖、木、等材料,并与建筑外立面风格相协调。
5.3.5 色彩
色彩与质感宜简洁明快。
(1)通过对住宅屋顶、墙面、墙裙、门窗、栏杆等部件材料的合理搭配,体现建筑外观材质和色彩的变化,并与环境协调。
(2)单栋住宅颜色搭配建议以2-3种为宜,不应超过4种,主色调在相同院落组团应一致。
(3)主要色彩瓦面为灰色及青灰色,墙裙为深灰色,墙面主要以青灰色、白色为主。
6 附则
6.1 本《导则》和《鄂南民居建筑设计图集》配套使用。
6.2 本《导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6.3 本《导则》由咸宁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