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咸宁市城区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城市管理,规范城区停车秩序,提升城市容貌标准,维护我市城市道路交通秩序安全畅通,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咸宁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处罚权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联合开展机动车、非机动车辆乱停乱放专项整治行动。现通告如下:

1、机动车应当停放在统一规划设置的机动车停车场或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等规定地点,严禁占用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按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违法停车将被依法处理。 

2、按照城区机动车停车需求,公安交警部门规划设置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在道路上私划、损坏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3、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和公共停车场停车时应当在划定的停车泊位内按道路顺行方向或指定方向停车。

4、城区内非机动车、摩托车应当在统一批准设置的非机动车、摩托车停车点或者已划定的停车区域内规范停放。

严禁在城市主次干道的车行道上随意停放,严禁占用人行道从事经营活动,严禁在城市主次干道两侧人行道、公共场所周边非划定的停放区域随意停放。

在划定停放路段和场所停放的非机动车、摩托车都必须依次、有序地顺向停放整齐,车头朝向一致。

5、沿街单位要严格落实“门前四包”规定,杜绝车辆在责任区内乱停乱放。

对在责任区内随意停放非机动车、摩托车的,沿街单位应当予以劝阻,引导行为人按规定停放;

对在责任区内不按规定停放的非机动车、摩托车,应当及时进行规范。 

6、机动车、摩托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且驾驶人不在现场或驾驶人虽在现场拒绝驶离的,可以将该机动车、摩托车拖移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城市管理部门指定的地方停放。

7、整治路段:温泉路、淦河大道、滨河东街、滨河西街、桂花路、茶花路、幸福路、咸宁大道、长安大道、银泉大道、文笔大道、谭惠路、麦笠山路、贺胜路、青龙路、马柏大道、怀德路、渔水路、咸宝路、银桂路、永安大道、桂花北路、车站路、金桂路、咸宁北站广场。

其中温泉路、淦河大道、滨河东街、咸宝路、永安大道、渔水路、怀德路等路段为严管路段,在上述路段违法停车,按法律规定上限处罚。

请广大市民群众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做到依法、规范停车,共同维护咸宁市良好的市容环境秩序和道路通行秩序。

本通告自2016年10月01日00时起施行。

咸宁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咸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16年9月6日

来源:咸宁市人民政府网

(编辑 金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