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及时给付执行款 一企业被罚延迟履行金

由于拖延、推诿执行,给伤残申请人的医护治疗带来一定的影响,近日,在最终支付了赔偿款的情况下,嘉鱼某吊装公司被罚支付延迟履行金2300元。

2014年,原告李某到某科技公司建筑工地做管理工作, 12月17日下午,李某从工地去租住屋搬运饮用水到工地,途径吊装玻璃纤维板的吊车附近,吊车吊起的玻璃纤维板滑落,将李某头部、颈部砸伤。

经鉴定,李某构成9级伤残。经查明,砸伤原告李某的玻璃纤维板是该科技公司购买,委托吊装租赁公司安装,在吊起玻璃纤维板的过程中发生了本次事故。嘉鱼法院依法判决该科技公司和吊装公司共同承担李某各项经济损失14万余元。

进入执行程序后,科技公司主动支付了一半赔偿款,但吊装公司仍推诿拒不支付,经执行员郭慧详细调查询问,得知该科技公司尚欠吊装公司7万元工程款未结,科技公司愿意协助执行,将此笔工程款作为吊装公司执行款支付。

执行员多次找到吊装公司确认此笔款项,该公司仍然一再拖延。经调查,该公司为一人有限公司,于是,执行员将公司法人吕某追加为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并查封了其名下账户。

通过进一步向其讲明利害关系,吕某认识到了自身的错误,确认了此笔欠款,并支付了剩余赔偿款和延迟履行金。(通讯员 袁燕)

(编辑 金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