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鱼县工商局日前成功调解一起购房“定金”消费纠纷。
4月29日下午,祁女士和丈夫一起到嘉鱼某风景区旅游,看到该处出售特价房的广告,在导购的宣传鼓动下,远观该楼盘的外景后,感觉环境可以,适合度假,在导购游说下签订认购书并缴纳定金1万元,认购该楼盘4期54-1-101房。
第二天祁女士进入屋内仔细查看,发现厅内墙体多处裂纹,电话告知房地产公司有严重质量问题。5月4日提出不购买问题房,坚决要求退还定金1万元,公司托辞不退。
祁女士无奈投诉到嘉鱼县工商局12315请求协助解决。
工商工作人员接诉后与商家了解情况,商家认为,祁女士签订认购书实际上已与其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而祁女士违了约,交的“定金”当然不能退。但祁女士拿出了该售楼部开的收据,表明自己交的是“订金”,而非商家说的“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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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人员表示,在法律上,定金和订金有着严格的区分:“定金”是指双方买卖商品时作为已成交的保证,是国家《担保法》规定的一种担保形式,对已付“定金”的顾客,如果不履行合同义务,无权再要求商家退还钱款。而“订金”则属于预先支付的一部分价款,不具备担保性质,如果消费者不愿买该房时,“订金”应当退还。
经工商执法人员反复调解,鉴于房屋墙体确实存在明显的裂纹,而且所开收据上写的是“订金”,但因售楼工作人员存在薪酬,最终被投诉人同意退还投诉人定金0.8万元。
在此工商部门提醒广大购房者: 购买房屋时最好不要签订房屋认购书,而直接签订购房合同。因为签了认购书,交了购房定金,购房者在签订正式合同时便处于被动地位,有些要求会遭到开发商拒绝,使购房者有口难言。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房屋认购书中所约定的购房定金是受法律保护的。也就是说,如果由于购房者的原因不能签订购房合同的,那么开发商就无需退还定金。
房屋认购书也称之为购房意向书,是房地产开发商在房屋正式销售前,与有意向其购买房屋的购房者签定的书面协议,是目前大部分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房屋买卖中的习惯做法,而因此产生的关于房屋认购书问题也是不少。开发商为了能够顺利签订购房合同,都会在房屋认购书中约定购房定金,以此来约束购房者。
但是,由于认购书是由房产商制定的,内容中通常存在不利于买房人的陷阱,很多购房者在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时,却发现合同内容对自己极其不利。
来源:嘉鱼大事件、嘉鱼房网
(编辑 金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