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算友谊的小船说翻就翻,这友谊的小车也不能说借就借!最近又有一个案例告诉我们借车有风险,务必谨慎!
[案件回放]
近日,咸宁当地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女子胡某红把自己的车借给朋友袁某,袁某酒驾将行人刘某和胡某撞倒致一死一伤,并驾车逃离。交警作出认定,袁某应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死者刘某家属遂将司机袁某、车主胡某红及保险公司一同告到法院。
法院经审理判决:
袁某除去已赔偿的部分,还应赔偿刘某家属52.3万元,
胡某红将车辆借给驾驶证已过期的袁某使用,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袁某醉酒且持过期的驾驶证,故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胡某红用其位于向阳湖镇的一处房屋作价30万元抵偿给刘某家属,袁某现金赔付22万元。袁某、胡某红还共同出具欠条,承诺额外赔偿3万元,在两年内付清。
此外,袁某与车祸中另一受害人胡某达成调解协议,赔偿其8.9万元。
来源:新闻晨报
(编辑 金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