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鱼县人民法院近日依法审结一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被告人孔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5万元。
2014年8月,丁某等3人在咸宁市咸安区注册成立公司,该公司以缴纳入门费、发展新会员、购买公司产品返利的方式进行传销活动,并制定一套完整的奖励制度,按缴纳会费金额将成员分成铜、银、金、钻四级,以每名会员发展新会员后,获取销售奖、互助奖、领导奖、消费奖、开店奖等方式,从中获利。并依次晋升为主任、高级主任、经理、高级经理、总监等。
同年9月,嘉鱼孔某缴纳12000元后,成为该公司会员并在嘉鱼县地区负责发展新会员。孔某发展了刘某、赵某后,按照上述方式,层级发展新会员,并收取入门费。
期间,孔某在嘉鱼县开设门店,成立工作室,并对新成员以讲课的方式予以诱导进一步发展新成员。同年9月至2015年9月间,孔某共计发展下线会员103人,并已升至经理级别。传销期间,孔某获得公司奖励其别克小轿车一辆。
2016年4月25日,传销人员周某、李某报案后,公安机关于同年12月26日将孔某抓获。
嘉鱼法院认为:被告人孔某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事实成立,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从轻或酌情从轻处罚,遂做出以上判决。
来源:嘉鱼法院微信公众号
(编辑 金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