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关苏同志辞职请求的决定

(2017年8月31日咸宁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关苏同志的辞职请求和《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咸宁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17年8月31日决定,接受关苏同志辞去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报市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备案。

(编辑 金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