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嘉鱼法院依法审理一起盗窃罪案件,最终判处被告孙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据悉,被告人孙某,江苏省宜兴市人,曾多次因犯盗窃、诈骗罪,被宜兴市人民法院、嘉鱼县人民法院、崇阳县人民法院判处刑罚。
2016年6月2日上午,被告人孙某在嘉鱼县鱼岳镇一宾馆居住退房时,趁前台无人之际,窃取收银台抽屉内现金600元。同月16日14时许,孙某将咸安区青年饶某骗到嘉鱼县鱼岳镇另一宾馆,谎称要开房,让饶某与服务员一起去看房时,孙某撬前台抽屉,窃取现金2793元。同年7月1日8时许,孙某租用甘某的出租车到鱼岳镇北街某宾馆,谎称要开房,让甘某与服务员去看房时,撬前台抽屉,窃取现金1500元。2017年1月12日孙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经审理,嘉鱼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公诉机指控被告人盗窃的事实成立,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但能投案自首,认罪态度尚好,且当庭认罪,可从轻处罚。最终孙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来源:嘉鱼法院
(编辑 彭秀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