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嘉鱼男子以售车为名,先后共骗取对方2.2万元后销声匿迹,最终以诈骗罪被告上法庭。
事情经过:
2016年11月,嘉鱼县居民刘某欲购买一辆重型牵引货车,经人介绍结识了在某汽车贸易公司工作的聂某。经交谈,聂某答应帮忙购车,并谈好购车价格。
2017年,聂某先后两次以购车的名义要求刘某从微信上给其转账共2万元,又过不久,聂某来到嘉鱼县与刘某签订了虚假的购车协议。后又以提车需要费用为由,再次要求刘某通过微信向其支付了2000元。
以上款项均由聂某自己予以挥霍。此后,聂某关闭所有通讯联系方式。刘某无奈报案要求公安机关将聂某抓捕。
嘉鱼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聂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公诉机关指控其诈骗的事实成立,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归案后,聂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处聂某犯诈骗罪,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来源:嘉鱼法院
(编辑 金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