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咸宁市人民政府出台《关于加强全市测绘地理信息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各县市进一步加强测绘地理信息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意见》指出,加强测绘工作要坚持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为指导思想,着力解决全市测绘行业存在的管理体制不健全、基础测绘资金投入不足、测绘地理信息资源共享不畅等问题,全面提高测绘地理信息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的能力水平。
《意见》要求,市、县两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明确测绘管理机构和人员,努力健全测绘管理体制;进一步规范行业管理,在编制行业规划、统一测绘基准、整合基站建设、基础测绘和其他测绘管理、测绘项目管理、测绘成果管理以及行业其他管理均做了具体的工作要求;市、县两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工作,整合相关单位专题地理信息数据,真正实现大数据的开放共享;在应急用图、项目用图、村镇用图、专题地图方面应提升保障能力;进一步加强测绘项目资金、产品质量、成果保密等测绘执法监管。
《意见》强调,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强化统筹协调,加大基础测绘工作投入力度,建立稳定的基础测绘投入机制。市、县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责任和服务意识,完善制度标准,加强队伍建设,加大《测绘法》宣传普及工作,增强全社会的测绘法制意识。
《关于加强全市测绘地理信息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全文如下: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测绘地理信息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为加强全市测绘地理信息建设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的意见》《湖北省测绘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以“服务大局、服务社会、服务民生”为宗旨,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当前全市测绘行业存在的管理体制不健全、基础测绘资金投入不足、测绘市场监管缺失、重复测绘致财政资金浪费、测绘地理信息平台建设滞后、测绘地理信息资源共享不畅和测绘成果保密不严等问题,全面提高测绘地理信息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的能力水平。
二、工作要求
(一)健全管理机制
市、县两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机构设置,明确管理任务,配备管理人员(市级不低于3人、县级不低于2人),完善管理制度,强化测绘执法,切实履行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的各项职责和要求。
(二)规范行业管理
1、编制行业规划
(1)编制“十三五”规划。由市、县两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编制市、县测绘地理信息行业“十三五”发展规划,明确至2020年的发展目标,落实基础测绘市县一体化、“多规合一”平台等重大项目建设要求。
(2)编制基础测绘规划。市、县两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政务民生、重大项目建设、城乡规划等需要,合理安排基础测绘年度任务和近期计划,构建基础测绘项目库,项目实施的基础测绘经费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
2、统一测绘基准。各地各部门的测绘项目应使用统一的测绘控制基准,禁止违法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启用新国家大地坐标系的方法和标准(即CGCS2000坐标系),整合各部门、各区域现有坐标系统,及时做好原有坐标系统和新国家大地坐标系的转换工作,建立起全市统一、与国家测绘基准相一致的现代测绘基准体系和应用服务体系。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按规定报批准,同时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3、整合基站建设。市域内新建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简称基站),应按《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备案办法(试行)》(国测法发〔2016〕4号)规定实行备案制。市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在建和已建基站进行资源整合,实行统一监管、资源共享。
4、基础测绘管理
(1)清理现有基础测绘数据。市、县两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现有1:500、1:1000和1:2000等基础测绘数据进行全面清理、分类整合。
(2)实施基础测绘全覆盖。市、县两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大基本比例尺地形图数据采集力度,至2020年前,各县(市、区)主城区1:500、镇(村)中心区1:1000和其它农村地区1:2000等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应实现全覆盖;全域航空航天遥感影像应定期获取;至2020年实现全域1:500、1:1000、1:2000地理信息数据的无缝拼接,为政务民生、生态保护、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督察及信息化等提供基本保障。
(3)建立更新维护机制。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定期更新,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生态保护急需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及时更新。实现1:500地形图动态更新,1:1000和1:2000地形图至少5年更新一次,卫星影像数据1年更新一次。
5、其它测绘管理
(1)开展地理国情监测。充分挖掘第一次全市地理国情普查成果蕴含的价值,结合市、县两级政府决策和管理需要,定期更新监测成果,创新成果分析和应用,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社会公众服务等方面的作用。建立市县一体的协作机制,形成全市地理国情监测常态化工作格局。
(2)采集地下空间数据。结合城市发展和项目建设需要,对城市地下空间各类管线设施(包括给排水、强力弱电、燃气等)现状数据进行采集,并将采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3)相关部门测量管理。市、县两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本级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加强不动产测绘的管理。城市建设领域的工程测量活动,与房屋产权、产籍相关的房屋面积的测量,应当执行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的测量技术规范。水利、能源、交通、通信、资源开发和其他领域的工程测量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的工程测量技术规范进行。
(4)开展工程竣工测量。健全工程竣工测量管理机制,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其竣工测量成果应汇交至同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进行保存、维护和更新。
6、测绘项目管理。健全测绘项目管理制度,对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涉及测绘的其他使用财政资金的项目,有关部门在批准立项前应书面征求同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有适宜测绘成果的,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的基础测绘成果,避免重复测绘。在市域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前,应按规定到市或县(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测绘项目登记。
7、测绘成果管理
(1)测绘成果汇交。落实测绘成果汇交制度,属于基础测绘项目的,应当汇交测绘成果副本;属于非基础测绘项目的,应当汇交测绘成果目录。负责接收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测绘成果汇交凭证。财政部门在对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进行结算审查时,应当查验测绘成果汇交凭证;未按规定汇交测绘成果的,不予办理财政资金结算手续。
(2)测绘成果保管。市、县两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对汇交的测绘成果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设专人、专机、专柜、专室负责管理。对测绘成果及时进行维护和更新,定期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目录,向社会公布,以利于测绘成果的应用和共享。
(3)测绘成果应用。基础测绘成果和财政投资完成的其他测绘成果,用于政府决策、国防建设和公共服务的,应当无偿提供;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军队因防灾减灾、应对突发事件、维护国家安全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无偿使用;其他情形的,测绘成果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8、行业其它管理。进一步加强市域测绘单位资质申请、年度审核及升级、测量标志点维护和测绘市场信用评价、测绘宣传等常态化管理工作。
(三)推进信息共享
市、县两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工作,采取得力措施,推动共享平台建设,加强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采集,整合相关单位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通过创新共享模式,促进市、县两级多部门拓展地理信息资源集成的深度、广度,真正实现大数据的开放共享。
(四)提升保障能力
1、应急用图保障。建立健全应急管理测绘保障机制,整合应急性事项所需的技术能力和资源储备,为地震、洪水等突发性公共事件处置和各级政府应急性重大项目布局等及时提供服务保障。
2、项目用图保障。为总规、专项规划、控规等规划编制(修编)以及各级政府重大项目、工业园区项目建设等及时提供服务保障。
3、村镇用图保障。积极为市域小城镇和特色小镇及新农村建设、精准扶贫提供测绘服务,组织实施镇、村规划建设用图保障。
4、专题地图保障。积极推出公众版地图和地图集,组织编制行政区划、交通旅游、地名、机关工作用图等专题地图。
(五)加强执法监管
1、项目资金监管。为加强和规范基础测绘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基础测绘顺利完成,市、县两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基础测绘经费管理办法》,参与检查、监督基础测绘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2、产品质量监管。健全测绘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机制,定期组织对测绘单位的测绘成果进行质量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测绘资质监督管理、测绘资质晋升和评优奖励的重要依据。
3、成果保密监管。市、县两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国安、保密等有关单位,不定期对成果使用单位进行保密检查,对存在失泄密事件或谋取个人利益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4、其它测绘监管。加强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和互联网地图服务的监督管理,保证地图质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组织专项测绘执法检查,根据相关法规,严肃查处无资质或超越资质测绘、毁坏测量标志等违法测绘行为;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统筹协调。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发改、财政、编办、国安、保密、科技、新闻等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测绘部门履行职责,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从立项、资金、机构、监管、科研、宣传等方面配合开展工作。规划、国土、住建、城管、公安、房产、林业、水利、地质等部门应通力合作,共建基础测绘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市、县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责任和服务意识,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努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二)加大投入力度。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将基础测绘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建立稳定的基础测绘投入机制,不断加大对基础测绘数据采集、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和测绘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公共应急测绘保障、测绘科技创新、测绘与地理信息标准化、测绘质量监督检查等方面的投入力度,确保按时完成基础测绘规划确定的各项任务。切实加强对财政经费使用的监管和绩效评估,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完善制度标准。坚持依法行政,健全基础测绘、项目管理、成果管理、市场监管等测绘管理办法、配套制度。结合相关要求,制定基础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竣工测量等方面的地方标准体系。
(四)加强队伍建设。健全人才引进和使用机制,加大人才培养力度,推进测绘事业单位结构调整,逐步建立高水平、高素质的管理、生产、质检队伍,为全市测绘事业发展奠定基础。
(五)加大宣传力度。各地各有关部门应结合《测绘法》宣传日,深入开展《测绘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和国家版图意识教育活动,增强全社会的测绘法制意识,推动形成有利于全市测绘地理信息事业科学发展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19日
来源:咸宁市城乡规划局
(编辑 金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