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咸宁市财政局、民政局、老龄办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就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服务补贴制度作出了具体安排。
《通知》规定,享受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对象,主要包括咸宁市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中年满80周岁(含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咸宁市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中年满60周岁(含60周岁)以上、经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鉴定评估确定为失能等级的老年人。补贴对象的确定按照本人申请、乡镇办审核公示并报县市区民政局审批等程序确定,并实行动态管理。
《通知》规定,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标准由各地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物价变动情况和财力状况自主确定,并建立相应的自然增长机制。原则上经济困难高龄老年人补贴不低于同期高龄津贴标准,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补贴不低于同期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所需经费由各县市区财政负担,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通知》规定,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主要通过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方式实现,重点为补贴对象购买基本健康医疗服务,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或乡镇办支付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或相应的服务方,确实无法实现的也可以发放现金或养老服务代金。(咸宁市民政局福慈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