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热线】非法捕鱼快收手!检察官为您权威解读,后果很严重~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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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热线》主办单位

咸宁市委法治办

咸宁市司法局

咸宁市普法办

咸宁市法学会


本期普法上线单位

咸安区检察院


本期普法内容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近日,咸安区检察院侦查监督部走进咸宁广播电视台《法治热线》广播节目,开展普法宣传。

咸安区检察院侦查监督部检察官 陈光明(中)

咸安区检察院侦查监督部检察官 肖华(右)


案例


8月17日,西凉湖综合管理执法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有人在西凉湖非法电鱼。晚上,执法人员进行蹲守巡查,直至凌晨,发现一名五十多岁的男子使用自带电力设备从事非法电鱼。该男子被当场抓获,执法人员查扣了他的电瓶、稳压器、变电器、捕捞器等捕捞设备及水产品近10斤。据了解,该男子姓赵,今年56岁。老赵已经不是第一次在西凉湖鳜鱼黄颡鱼国家级水产种植资源保护区暨西凉湖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内从事非法电鱼活动,就在两天前的晚上,他以同样的手段,电鱼近30斤。公安机关迅速立案侦查,以犯罪嫌疑人老赵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向检察院移送审查批准逮捕。 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老赵在咸宁市西凉湖鳜鱼黄颡鱼国家级水产种植资源保护区暨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范围内,在咸宁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全面禁止一切捕捞行为的通告后,仍然采取禁用的电力捕鱼方式捕捞鱼类,属于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涉嫌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老赵批准逮捕。(以上人名均为化名)


禁渔区、禁渔期、禁用工具和禁用方法,在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

 这里的禁渔区,是指由国家法令或者地方政府规定,对某些重要鱼、虾、蟹、贝、藻等,以及其他重要水生生物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划定一定的范围,禁止所有渔业生产作业的区域,或者禁止某种渔业生产作业的区域。禁渔期,是指根据某些鱼类产卵或者成长的时间而规定的禁止全部作业或者限制作业的一定期限。禁用工具,是指禁止使用的超过国家关于不同捕捞对其所分别规定的最小网眼尺寸的网具和其他禁止使用的破坏水产资源的捕捞方法。禁用方法,是指采用爆炸、放电、放毒等使水产品正常生长、繁殖受到损害的破坏性方法。

那这个案件中老赵是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哪一禁?


这起案件,老赵四禁都占全了。一是在禁渔区。2017年,西凉湖被列为鳜鱼黄颡鱼国家级水产种植资源保护区暨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在全水域范围内依法禁止一切捕捞行为,属于禁渔区。二是在禁渔期。根据咸宁市人民政府的通告,禁捕时间为2018年4月1日起,全年禁捕。三是使用禁用工具和禁用方法。电力捕鱼是一种掠夺性的捕捞方式,不分品种和大小的灭绝性的扑杀行为对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破坏性极大,操作不当还会危及操作者及他人的生命,是我国《渔业法》和我省的实施办法明文禁止的行为。


这个案件当中的老赵的行为涉嫌犯罪,他可能会受到怎样的刑罚追究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0条规定,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具体怎么处理,看下一个诉讼环节案件情况怎么发展了。借此机会,呼吁广大市民、农民朋友切不可受利益驱使,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竭泽而渔,以身试法。


《法治热线》播出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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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金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