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铤而走险抢劫嘉鱼一超市,结果...

1500元能换来什么?

或许可以换一部手机,

或许可以请人吃几次饭,

但有人却换来了三年刑期。

案情经过

2020年5月5日晚上7点左右,刘某浩(化名)驾驶一辆鄂A牌小轿车来到嘉鱼某小区门口便民超市,在购买香烟时瞥见收银台抽屉里有若干现金,遂生歹意。买完烟后,刘某浩并没有直接离开,而且坐在车里等待。

当晚10点左右,刘某浩从后备箱里拿了一把不锈钢剪刀再次进入超市,持剪刀威胁店员冯某并抢走抽屉里现金1500元后开车逃离现场。

案发后,刘某浩于同月10日被抓获归案,已退赃款1500元发还给冯某,并取得了其谅解。

嘉鱼法院认为

刘某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刘某浩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赃,并取得谅解,可从轻和酌情从轻处罚。最终嘉鱼法院判处刘某浩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法官释法

有人问:只是抢劫了1500元,也没有伤害到对方,损失并不大,为什么判3年这么重的刑罚?

法官释法: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抢劫罪的立案标准无关金额多少,抢劫财物的价值和结果严重程度只影响量刑。只要实施了抢劫行为,无论抢得财物多少,最低起刑点就是三年。

来源:嘉鱼法院

(编辑 金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