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采砂团伙盗采25万余吨,涉案500万元!在嘉鱼被端...

非法采砂不仅破坏长江堤岸,严重威胁堤防等水利防洪设施安全,还会破坏航道危及航行安全,极易引发水上事故,与长江大保护要求背道而驰。面对暴利,有人选择铤而走险、触碰法律底线。日前,嘉鱼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非法采砂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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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底,安徽亳州男子郝某杰与同伙何某、王某等人(均已判刑),在未取得河道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合作在河道内非法采砂。由郝某杰提供采砂船,何某、王某负责出资缴纳采砂船和自卸驳船保证金,团伙分工明确,船上有采砂、监督、驾驶、维修、会计等人员。

郝某杰等人利用改装的采砂船,该船故意不涂装船号,并安装雨棚遮挡采砂工具,在河道内非法采砂。2018年8月至11月间,上述人员分工负责,趁夜间在河道内将船舶上的采砂管道放入长江河床底部,将抽取的江砂输送到自卸驳船上,再将江砂转送到万吨级货船上,货船再将江砂运至长江下游江苏省江阴、镇江等地,以江砂粗细不等的价格予以销售。

在此期间,上述人员非法采砂二十余次,每次采砂约1万吨左右,共计约25万吨,赃物折款约500万元。郝某杰从中分得赃款90万元。2018年,公安机关对停靠在嘉鱼县牌洲湾长江流域一艘无船号的船舶进行搜查,侦查人员登船后,经检查,该船舶经过改装,货仓中底部被切开,有金属管道直接伸入长江中。现场抓获何某、王某等人。案发后,郝某杰于2020年9月8日主动投案,并已退赃款5万元。



法院认为

郝某杰伙同他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在长江河道内非法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案发后,郝某杰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且系初犯,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最终嘉鱼法院依照相关法律判处郝某杰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万元。郝某杰非法所得款90万元(含已退赃款5万元)依法予以追缴;作案工具采砂船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重拳出击,严厉查处

非法采砂,护一江清流

来源:嘉鱼法院

(编辑 金崇)